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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案件】 鉴定前死亡,索赔无门,团队出手获高额赔偿!

作者:刘则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量:0

劳动者发生工伤,家属辗转多地却求助无门,虽是工亡却无法领取百万的工亡赔偿款?下面介绍的案件,分享团队历经曲折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百万赔偿款的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 

 2020年4月份,祝大哥在一家陶瓷企业车间工作时意外从操作平台跌落受伤,经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020年7月份,祝大哥被认定为工伤,因伤情严重持续在医院治疗近一年后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还未等到安排查体鉴定,2021年5月份,祝大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此倒下,只剩下家中的妻儿以及年迈的父母悲痛万分。处理好后事之后,祝大哥家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亡待遇,被告知工伤职工只有经鉴定后死亡才能申请工亡待遇,家属只能又找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但是又被告知因为已经死亡了无法鉴定,事情就此陷局。
    两个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依据,确实不是毫无道理,但是夹在其中迷茫的就是祝大哥的家属,明明是工伤为何就是拿不到赔偿款?工亡待遇索赔一时陷入两难境地。


选择律师

面对社保机构和劳鉴委的推辞,2021年10月,祝大哥家人找到了本律师团队。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团队为祝大哥家人分析了案件处理方法,让其更加确信了我们法律团队的专业与高效,决定委托我们团队。


「 接案 」

接案后,团队的理赔专家迅速了解了前期理赔不顺的关键因素,并详细告知案件接下来的处理流程,给祝大哥家人一个定心丸。


「 着手 」

接案后,经验丰富的团队迅速前往医院调取祝大哥住院的所有医疗材料,详细查看调取的医嘱单、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等,判断伤情情况,并前往行政机关具体了解情况做沟通。


「 分析 」
    因本案案情复杂,我们团队的理赔顾问及特聘顾问律师就案件处理详细进行分析:案件理赔不顺利,主要是祝大哥的死亡时间在工伤发生后的第13个月,超过了一般停工留薪期的最长12个月的时限,又在未做鉴定以前死亡。


两个行政机关各有依据拒绝处理,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倒逼案件解决。通过前期多次现场取证、制定诉讼策略、起草起诉状和证据资料、案件立案后在庭审时,着重以下几点进行突破:

一、本案符合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付工亡待遇。工伤认定的条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祝大哥明确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个核心要素,也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祝大哥的死亡是工伤的延伸结果,符合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应当给付工亡待遇。被告拒绝给付的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该条款处于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中,根据体系解释,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工亡条件下的具体赔偿项目而非禁止性条款,不应当被援引为拒绝给付工亡待遇的依据,同时被告在拆解法条要件时,刻意忽视了该款规定中所列明的“职工因工死亡”这一核心要素。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事实上,祝大哥因为本次工伤事故一直处于事实的植物人状态,无法返岗工作,属于事实的停工留薪期期间。

在稍微平稳后,2021年3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了鉴定申请,距离发生工伤的时间(2020年4月22日)为11个月零7天,并未超过法定的时限。只是祝大哥不幸在法医上门查体前死亡,这是受害人所无法决定亦无法控制的,将相应的不利后果分配给受害人显然是机械适用规定的行为,同时必然导致严重背离立法目的的结果。原告客观上根本无法补正被告所要求的材料。

本案被告正是一直通过程序上的补充材料要求,导致了祝大哥虽因工死亡但却无法获得工亡待遇这一荒谬的结果,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真实立法目的,致使事故至今,作为家庭顶梁柱的祝大哥因工死亡,但其所留下的父母、配偶、子女却无法获得法定的待遇。

 

完美收官  

法院在听取我方充分的法律意见后,态度动摇依法组织各方调解,最终案件在多次沟通谈判之下顺利处理完毕。2022年11月,祝大哥家属按照法定标准获得百万赔偿金。我们团队的不卑不亢,依法再为劳动者争取应有的法定待遇,再一次维护法律的正义。

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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