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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无劳动合同+未认定工伤,团队如何帮助当事人获高额赔偿?

作者:刘则通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4 浏览量:0

案件背景 

2019年底,水电工李大哥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落受伤,事故后,李大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等严重伤情。
原以为单位会对事故承担责任,没想到单位却两手一摊,拒绝承认李大哥是其员工,不仅不肯为其办理工伤认定,还反咬一口,说是李大哥自身原因受伤的,不要想赖给单位。维权无路的李大哥,只能躺在病床上叹气。

选择委托 

正当李大哥一筹莫展之时,病友给他介绍我们团队,说是自己原来也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委托我们团队处理后,处理结果很满意。

李大哥及家人抱着尝试的心态联系上了我们团队,我们团队为李大哥详细分析了一下目前的形式和指导专业意见,李大哥体验到我们态度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温暖,决定全权委托我们团队代理。

处理流程  

接到案件后,我们团队迅速开始行动,组织律师开会讨论诉讼策略。

李大哥的案件难点在于,由于没有认定工伤又没有劳动合同,李大哥手上也基本没有在这个工地工作的证据。

如果通过劳动仲裁走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胜诉的机率很小;如果通过法院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又很难明确被告,若没有明确的被告,案件连立案都成问题。

由于李大哥只知道自己在哪个项目公司干活,不清楚项目内部是否存在层层分包关系,因此只能先行选择确认劳动关系,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倘若存在分包关系,则尽可能查明项目分包主体,也能为后续提起诉讼提供事实依据,并争取有承担能力的单位为李大哥的工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基本在我们团队的预判之内,再到法院起诉时,为了确保李大哥能够获得赔偿,我们团队提前检索了许多相似案例并加以分析,制定了详尽的开庭提纲,对各方可能出现的争议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争取让推卸责任的三方皆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庭审中,对于包工老板,我方举证了受伤当日的报警笔录、李大哥向包工老板讨薪时在人社局留存的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证明李大哥确实是受雇于包工老板,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11条,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责任,有力反驳了包工老板的无理争辩。

对于分包公司,我方通过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对方的发言挖掘到,分包公司与包工老板存在违法挂靠关系,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等规定要求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总包公司,我方对分包合同进行详细分析,经过一番调查确认分包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总包公司涉嫌违法分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一审法院认定包工老板、分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至此,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突破,但是我们团队知道,包工老板和分包公司的经济能力有限,李大哥很难快速全额获得赔偿。为了能让李大哥尽快获赔,我们团队再次上诉,剑指总包公司。
二审庭审中,我方提出依据分包的项目内容,分包公司承包本项目至少需要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而并非仅仅通过分包公司的经营范围来认定。
同时我方提供了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查询记录,证明分包公司不存在任何建设行业的相关资质。

完美收官 

最终,经过激烈的交锋,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追加了总包公司一同承担责任,最终判决282906.21元赔偿款。
从最开始基本没有证据、胜算渺茫的状况,到三方最终都要为李大哥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团队一直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让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李大哥享有法律的正义。

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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